行政復議決定書
寧政復決〔2024〕12號
申請人:石**,男,漢族,2***年*月**日出生,戶籍地:**省**市**區(qū)**鎮(zhèn)**村**號,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洛寧縣**局,住所地:洛寧縣永寧大道141號,法定代表人:***,局長。
申請人石**認為被申請人洛寧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針對其提出的投訴舉報未向其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為違法,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審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石**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針對其郵寄的投訴舉報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履職。
申請人石**稱:申請人于2024年4月18日通過郵寄掛號信(XA84106425437)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舉報洛陽**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行為,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廠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4月20日簽收,申請人卻未收到是否受理投訴舉報的答復。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舉報投訴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購買商品信息等證據(jù)材料。
被申請人洛寧縣**局稱:我局于2024年4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件,后經(jīng)核實后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向申請人郵寄了《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投訴調(diào)解通知書》,2024年5月8日因信件無人簽收被退回,2024年5月28日我局再次向申請人郵寄了上述文書,申請人于2024年5月31日簽收。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郵寄憑證、物流信息等證據(jù)材料。
本機關審理后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4月18日通過郵寄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反映洛陽**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簽收。被申請人在核查后于2024年4月30日向申請人郵寄了《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投訴調(diào)解通知書》,該信件被拒收退回。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7日再次向申請人郵寄該信件,申請人于2024年5月30日簽收。
本機關審理后認為:被申請人已經(jīng)履行了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的職責,根據(jù)核查情況作出了是否立案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申請人予以回復,因信件郵寄原因造成申請人未及時收到回復書應屬被申請人工作瑕疵,不能認定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石**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洛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