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及補貼辦法

            時間:2024-10-09 09:45 來源:

            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師事務所、誠信法律服務所:

            為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引導和激勵廣大律師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更好地維護弱勢群體、困難群眾、優(yōu)撫對象等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以及《洛陽市市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洛市司〔2020〕70號)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洛寧縣法律援助案件評估及補貼辦法》。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洛寧縣司法局         洛寧縣財政局

                                                             2024年2月7日

             


            寧縣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及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全縣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充分發(fā)揮法律援助資金的社會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è)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以及《洛陽市市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洛市司〔2020〕70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法律援助案件,特指刑事辯護和代理案件,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第三條?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案定補、以質定補、以量定補的原則確定補貼標準。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估標準

             第四條 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評估,以河南省司法廳2020年11月25日印發(fā)的《河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和《河南省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為根本依據。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與等級確定

            第五條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評估采取以下方法:

            (一)庭審旁聽;

            (二)案卷檢查、抽查;

            (三)回訪受援人;

            (四)征詢司法機關意見;

            (五)同行評估;

            (六)其他形式。

            第六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采取日常檢查與集中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一)日常檢查包括初評和復評兩個環(huán)節(jié),由縣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專人負責。

            評估人員依據評估標準對結案案件評定等次,出具初評意見。初評不合格的案件,由初評人員指明原因,責成案件承辦人員改正后重新進行初評,重新評估以一次為限。結案卷宗提交時間不符合案件歸檔時限要求的,不予評定為良好及以上等次,但確有證據證實辦案部門未將結案文書告知或送達承辦人的情形除外。

            復評人員對初評合格以上等次案件進行復評,獨立評定等次,出具復評意見。初評和復評評估意見一致、均評定為合格的案件,直接確定該案件評估等次為合格。

            (二)同行評估。

            初評復評意見不一致的案件、受援人不滿意的案件、初評或復評結論為優(yōu)秀、良好、不合格等次的案件,進行同行評估。

            同行評估每季度開展一次。由二至三名同行評估師依照評估標準,對同一案件進行獨立評分,各自分別填寫單項評分、單項評語、案件評估等次和總評語。

            兩名同行評估師評估等次一致的,可直接確定;兩名同行評估師評估等次不一致的,應增加一名同行評估師進行獨立評估,并按多數人意見確定評估等次。

            經同行評估認定為不合格的案件,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向案件承辦人告知評估結論。承辦人如有異議的,應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承辦人提出書面異議的,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另行安排同行評估,重新評估以一次為限。

            (三)上級抽查評估。

            法律援助案件結案歸檔后自覺接受省司法廳、市司法局的抽查評估。

            第四章 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

            第七條 一般情形

            (一)民事、仲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發(fā)放法律援助辦案補貼1200元。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每件補貼800元,審判階段每件補貼1200元。

            第八條 提高案件補貼標準的情形

            (一)民事、仲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同一案件或同類案件有 2 個以上受援人的,以相應案件補貼標準為基數,每增加 1個受援人增加補貼 100元,最高不超過 2000 元。

            (二)提供刑事案件辯護的同時,又參與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的,每件按基本補貼標準增加100元;

            (三)對受援人是外國人、少數民族、聾啞殘障人士等需要翻譯的,翻譯費用經縣法律援助中心核定后額外予以補貼。

            (四)在洛陽市內跨縣區(qū)辦案的,每件按基本補貼標準增加200元;省內跨市辦案的,每件按基本補貼標準增加500元;跨省辦案的,每件按基本補貼標準增加1000元。

            (五)在省、市、縣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案件質量評估中被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案件,補貼標準分別上浮40%、30%和20%;

            (六)縣委、縣政府委托辦理或督辦的案件,補貼標準上浮20%;

            (七)在全縣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群體性案件,補貼標準上浮20%。

            第九條 核減案件補貼標準的情形

            (一)符合法定終止情形,案件承辦人員向縣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后經審查決定終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閱卷的,每件支付辦案補貼30%;

            (二)已會見被告人、但未出庭辯護或未提交辯護詞的,每件支付辦案補貼50%。

            第十條 不予發(fā)放案件補貼的情形

            (一)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三)故意損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不負責任出現必要的關鍵性證據收集不完備、延誤出庭、錯過訴訟時效等,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

            (五)向受援人或其親屬索要財物的;

            (六)因違法辦案被受援人或其他人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七)有拒絕、拖延或無故終止法律援助等其他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行為的;

            (八)案卷歸檔不及時結案超過三個月、材料不完整重要材料缺失、裝訂不規(guī)范的;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縣司法局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評估結果、資金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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